一、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二👴🏿🚶♀️➡️、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它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以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保障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性,即保护女性机能,如“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2)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
三、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待遇有哪些👆🏽👩🏻🏫?
1.经期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产期保护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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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中华全国总工会
编 辑 | 彭楚皓
初 审 | 刘 楚
审 核 | 牛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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